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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享】曼谷+芭提雅乐享6日游

全程泰式五星酒店

人妖歌舞表演泰式古法按摩

行程亮点

★MAX泰拳馆泰拳表演。

★优质航空,南航正班直飞,安全飞行。

 

行程介绍

行程明细

沿途景点:
第1天: 桂林/南宁-曼谷
第2天: 曼谷
第3天: 曼谷-芭提雅
第4天: 芭提雅
第5天: 芭提雅-曼谷
第6天: 曼谷-南宁/桂林
第一天 桂林/南宁-曼谷

贵宾于指定集合时间自行抵达机场,之后乘飞机抵达南宁经转,之后由我们的专业领队带领飞往泰国首都-曼谷。抵达后泰国旅游局登记,前往游览:
【人妖秀表演】雌雄难辨、精彩纷呈的演出保证让您终身难忘。
【泰式古法指压按摩】泰国传统挤压式马杀鸡,独特的手法为您一解旅途疲劳。(1小时)

泰式古法指压按摩

 

早餐: 自理 中餐: 自理 晚餐: 包含
酒店:泰国当地五星酒店
第二天 曼谷

【丹嫩莎朵水上市场】曼谷周边最有名的水上集市之一,唯一依然保持着泰国昔日水上集市风貌的集市。
大皇宫】泰国诸多王宫之一,是历代王宫保存最完美、规模最大、最有民族特色的王宫。
玉佛寺】泰国王族供奉玉佛像和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因寺内供奉着玉佛而得名。
【湄南河】远眺雄伟的郑皇庙,观赏湄南河两岸的水上人家、寺庙等建筑。

大皇宫

早餐: 包含 中餐: 包含 晚餐: 包含
酒店:泰国当地五星酒店
第三天 曼谷-芭提雅

【富贵黄金屋】泰国最豪华的私人別墅—这座别墅属于华人私人所有。
【东方公主号】泰国最美人妖—海上西施,亲身体验东方夏威夷的灯红酒绿及豪华歌舞同乐晚会国际一流。

富贵黄金屋

早餐: 包含 中餐: 包含 晚餐: 包含
酒店:当地标准五星酒店
第四天 芭提雅

【金沙岛】乘快艇前往金沙岛,水上活动应有尽有,午餐于岛上享用金沙岛竹篮海鲜餐,享受天然的阳光,沙滩,海边漫步及游泳。
【MAX泰拳馆泰拳表演】是芭提雅唯一一家专业赛制的拳馆,届时还会电视台跟拍直播,精彩绝伦,绝对不可错过。

金沙岛

早餐: 包含 中餐: 包含 晚餐: 包含
酒店:当地标准五星酒店
第五天 芭提雅-曼谷

【四面佛】参拜香火最旺之一的有求必应的四面佛。
【清迈小镇】内设项目有:骑大象、长颈族、草泥马、泰北绵羊、鳄鱼、泰国本土少数民族部落、泰国本土民俗婚约仪式等。
【乘骑大象+钓鳄鱼】体验之旅。
【KINGPOWER免税店】汇聚众多世界时尚热销品牌,购物空间优雅舒适。

四面佛

早餐: 包含 中餐: 包含 晚餐: 包含
酒店:当地标准五星酒店
第六天 曼谷-南宁/桂林

早餐后,专车送往机场乘坐班机返回南宁经停,之后抵达桂林机场后散团,结束愉快的旅程。

早餐: 包含 中餐: 自理 晚餐: 自理
酒店:

费用说明

mail费用包含:
1.泰式当地五星酒店标准双人间(两人一房)如出现单男单女,在不能调节的情况下请旅客自补单房差;领队或导游有权拆分夫妻或采取加床处理。
2.全程 5 早 9 正(30 元/正餐);飞机餐视为正餐,旅行社不另安排。
3.行程表内所列的景点及当地旅游观光巴士。
4.行程所列景点首道门票。
5.全程国际机票、保安税、燃油附加费。
6.机场税、旅行社责任保险。

mail费用不含:
1.领馆签证费 250 元,落地签 450 元。
2.不含泰国导游服务费 20 元/人/天(合计 100 元/人)。
3.报价不含航空险、 旅游意外险, 建议购买高危意外险 (请组团社建议客人务必自行购买) 。
4.单房差 1100 元/人。 12 岁以下小童不占床和大人同价, 12-18 岁小童必须占床费用详询。
5.行程之外的节目、私人消费所产生的个人费用等,如因航空公司机票燃油费等突涨,旅行社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
6.如因游客滞留境外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7.涉及当地习惯性支付服务费的部分价格举例:住宿酒店每晚每间 20 泰铢,泰式 SPA、泰式按摩、泰式草药按摩服务费 50-100 泰铢/人,骑大象 20 泰铢/象师,乘马车 20 泰铢/车夫,泛舟之旅 100 泰铢/船夫、导游服务费 20 元/人/天等。落地签的通关费 100 泰铢,因地区及服务性质不同,可事先参考导游意见,再判断支付服务费的多少。
8.个人消费、机票旺季升幅、燃油附加费升幅、机场内候机和转机的餐食。
9.出入境的行李海关课税,超重行李的托运费、管理费等。
10.单房差。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1)一切私人费用:例如交通工具上非免费餐饮费、洗衣、理发、电话、饮料、烟酒、付费电视、行李搬运、邮寄、购物、行程列明以外的用餐或宴请等;(2)自由活动期间期间的餐食费及交通费;(3)行李超重课税。
11.入境时,中国海关征税。
12.行程中未提到的其它费用:如特殊门票、游船(轮)、缆车、地铁票等费用。
13.因个人原因延误产生的一切费用。
14.因气候或飞机、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发生故障导致时间延误或行程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15.行李在航班托运期间的造成损坏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16.不包括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退改政策

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出境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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